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如何处理?
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如何处理?
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与合同的性质不符合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类型。当合同的性质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 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含有结算标准和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内容 转化为合同内容,如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文件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