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武汉律师 > 工程结算纠纷 > 工程款未结款有没有追诉时效? >

工程款未结款有没有追诉时效?

分享到:0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可以追回工程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那么未清偿的工程款是否有诉讼时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W3V}U7$S_IXYA5I36JZI2_副本

一、未结清的工程款追要有时效吗

1、施工单位向法院主张未结清工程款,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私人欠工程款欠条能起诉吗

1、私人欠工程款欠条能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能否胜诉,关键看证据。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2、法院判决都是讲究证据的,可以收集能证明和工程方建立劳务关系的证明。欠条是书面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建设工程纠纷,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但是事实实施了施工,并且经过最终工程结算书写欠条证明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可以作为证据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事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案例:

某工程公司与某旅游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承包旅游开发公司发包的10KV配电工程。其后,在施工工程中,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

此后,工程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的施工任务,但旅游开发公司始终没有支付全部的工程款,经多次催促无果,工程公司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旅游开发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

旅游开发公司则辩称,其与工程公司约定了结清全部工程款的时间,但截至到起诉之日,距约定时间已有6年,超过了3年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被告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

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旅游开发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公司与旅游开发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确实约定了甲方结清乙方全部工程款的时间,但双方实际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又过了约三年才对涉案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到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才明确。

在这之前,由于工程款金额不确定,因此不能将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其起算点应为双方实际进行结算的日期。从该时间节点起算,截至到工程公司提起诉讼,并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故工程公司主张旅游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旅游开发公司并未在约定日前结清全部工程款,且至今仍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未按合同条款付款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工程公司要求以此方式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旅游开发公司认为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旅游开发公司限期支付工程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并按照双方办理结算之日起,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工程公司承担违约金。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施工单位向法院主张未结清工程款,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cache
Processed in 0.004655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