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出现结算纠纷怎么办?
在工程建设领域,因工程款结算引发的纠纷案件经常发 生,其对发包人按时验收工程、承包方拿到工程款都有影响。 其原因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等,那么,工程款出现结算纠纷怎么办?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建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怎么处理
1、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案例:
甲集团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乙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工程发包给乙工程公司,乙工程公司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企业资质的丙工程公司,乙工程公司只收取管理费。丙工程公司工程完工后,经四方验收合格。
乙工程公司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对甲集团公司向某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甲集团公司给付工程款12000万元。仲裁过程中,乙工程公司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某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北京市某造价咨询公司的鉴定结果作出裁决,确认甲集团公司应付乙工程公司的结算工程款为7000万元。
之后,丙工程公司因工程结算问题又与乙工程公司发生纠纷,丙工程公司向某地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工程公司给付工程款12000万元;2.判令甲集团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乙工程公司、甲集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1.无效施工合同应该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2.对结算报告逾期未书面答复能否认定为“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3.发、承包双方的仲裁裁决能否作为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依据。
一审裁判:
某地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甲集团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乙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乙工程公司与甲集团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与丙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丙工程公司。由于丙工程公司没有施工资质,虽然丙工程公司与乙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但由于涉案工程经验收质量达到优良,丙工程公司可以参照其与乙工程公司所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相关约定,向乙工程公司主张工程价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乙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丙工程公司工程款为7000万元;二、甲集团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丙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
丙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某地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从上述可以知道,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