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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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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人们的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那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是如何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合同6

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为: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纠纷起诉条件有哪些

想打合同官司告状必须有起诉这一环节,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生活中只要有人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受理。事实上,法院所受理的只是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案件,而这法定条件便是每个欲行使诉讼权利的公民所必须知道且要严格把握的。起诉的法定实质要件有:

1、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必须在诉状中说明被告是谁及其基本情况。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需要写明包括姓名、年龄、籍贯、性别、家庭住址、邮编、电话等情况。如果被告是单位的,需要写清单位的全称、地址、邮编、联系方法、单位法定代表人。

2、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必须在诉状中明确提出让法院依法保护的具体民事权利是什么,同时提出相应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3、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所诉的问题,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依法拥有管辖权,并符合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4、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原告要起诉的案件必须和起诉者本人或单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与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王某出借6900万元给郭某,投资公司承诺愿意代郭某向王某偿还该款本息。事后,投资公司主张王某与郭某恶意串通,以投资公司资产偿还郭某个人债务,协议应无效。
法院认为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合同无效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当事人主观上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相互串通的行为。
对此,主张合同因此而无效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于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作了特别规定。
依该条规定,法院认定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其主张恶意串通的待证事实便难以认定。
本案中,投资公司主张王某与郭某恶意串通,以投资公司资产偿还郭某个人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
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投资公司承诺愿意代郭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息,该行为系债的加入。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郭某并未因此而免除与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息责任。
作为债权人,王某有权选择追偿相对方。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情况下,不能因王某仅要求投资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而认定其与郭某存在恶意串通。
根据郭某庭审陈述,投资公司原有两个股东,分别为郭某及雷某,雷某所持投资公司股份已由郭某回购,郭某亦已向雷某支付股份回购款,但由于缴纳税费等原因一直未办理股东登记变更事宜。
此陈述可表明,郭某行为实际上并未损害投资公司股东利益。投资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判决投资公司偿还王某借款69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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